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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4号原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法定代表人宋喜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自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西和平路北基泰大厦1105室。法定代表人徐海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本案。2015年9月8日,本院书面通知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时表示,如果其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盛华平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