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行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世兴与漳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世兴,漳平市公安局,黄必焕,陈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岩行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世兴,男,住福建省漳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平市公安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赖杭南,局长。原审第三人黄必焕,男,住漳平市。原审第三人陈怡忠,男,住漳平市。上诉人朱世兴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朱世兴在2015年7月27日收到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天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朱世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丁  建  岩代理审判员 严  丽  梅代理审判员 李  俊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冰琦(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