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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俞春健与钱雅萍、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春健,钱雅萍,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472号申请执行人俞春健。被执行人钱雅萍。被执行人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地址:启东市汇龙镇城东村。法定代表人钱雅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俞春健与被执行人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钱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85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四笔借款之日:100000元为2013年1月17日,485000元为2013年4月26日,750000元为2013年8月15日,650000元为2013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钱雅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3407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钱雅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被执行人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钱雅萍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永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