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5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大德广泰建材商贸中心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德广泰建材商贸中心,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5439号原告北京大德广泰建材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5号2号1107室。投资人马德民,经理。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德广泰建材商贸中心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德广泰建材商贸中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德广泰建材商贸中心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德广泰建材商贸中心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大德广泰建材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