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本永、陈雪燕等与刘杨、孙兴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518-1号原告陈本永,居民。原告陈雪燕,居民。原告陈本常,居民。被告刘杨,居民。被告孙兴利,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玄武街与文化路路口东南角。本院受理原告陈本永、陈雪燕、陈本常与被告刘杨、孙兴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518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刘杨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孙兴利所有的鲁G×××××号牌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