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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王洋,王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王洋,王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0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行长。被告:王洋,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野,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王洋、王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被告已主动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2.00元,本院收取4,646.00元,退还原告4,646.00元。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