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济南儒风印务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民政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儒风印务有限公司,滕州市民政造纸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588号原告:济南儒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逸城山色小区地下车库104室。法定代表人:李童威,董事长。被告:滕州市民政造纸厂。住所地:滕州市平行路西30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明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儒风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民政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州市民政造纸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儒风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州市民政造纸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济南儒风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