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曹阳与徐剑、张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徐剑,张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曹阳。委托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剑。被告张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阳与被告徐剑、张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曹阳负担。审判员 林以喜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