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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审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与林金花土地行政处罚纠纷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执审字第159号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国土局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00390987-7。法定代表人林玉彬,任局长。被执行人林金花,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泰县。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金花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以被执行人林金花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2年2月开始在武安镇金里村溪尾9组地块上建住房和铁棚,占地建设面积1.8亩,地类为耕地(水田)。用地四至:东至路、西至田地、南至田地、北至田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林金花,被执行人林金花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林金花送达泰国土资催字(2015)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林金花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林金花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内容,由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松海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林添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秋茸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