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新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彭安国,新宁县一渡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新宁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