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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94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宗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