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一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634号石宇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宇宙,张桂芬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石宇宙,男,1959年5月1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工商局退休干部,住辰溪县。被告张桂芬,女,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第一中学教师,住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宇宙与被告张桂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宇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宇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宇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宇宙负担。审判员 魏良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向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