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鹏与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38-1号申请执行人赵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住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会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本次应执行金额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中新审 判 员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 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