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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孔文君与孔令建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文君,孔令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孔文君,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孔令建,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孔文君与被执行人孔令建抚养费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肥民初字第810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执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孔文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审判员  张永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