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高家坪乡刘家园则村。被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前付清所欠王波借款3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本院已在其它案件中依法冻结,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锦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