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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礼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礼凤,周斌,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173-3号申请执行人唐礼凤。被执行人周斌。被执行人朱杰。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斌、朱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斌、朱杰在银行存款4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