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月胜申请执行张小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月胜,张小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何月胜,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小栓,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何月胜申请执行张小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小栓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5)乌前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