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419号(2015)长执恢字第419号被执行人兰某某被执行人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1日以长检刑诉字(2011)18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1年8月22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年12月15日经查明因被执行人兰某某无执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8月21日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兰某某已经交纳了全部罚金。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兰某某承担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