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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恢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419号(2015)长执恢字第419号被执行人兰某某被执行人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1日以长检刑诉字(2011)18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1年8月22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年12月15日经查明因被执行人兰某某无执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8月21日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兰某某已经交纳了全部罚金。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兰某某承担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