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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谭国荣与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荣,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谭国荣。被告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晨辉北路3号4楼19号。法定代表人谢迭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荣与被告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国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国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谭国荣负担。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