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渊与刘继忠、昌吉州大渊博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渊,刘继忠,昌吉州大渊博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渊,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系昌吉州大渊博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忠,男,汉族,1960年1月2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原审被告:昌吉州大渊博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榆树沟镇。法定代表人:李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渊因与被上诉人刘继忠、昌吉州大渊博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李渊已预付)减半收取,由李渊负担,本院向李渊退还19400元及多交的1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兆丰代理审判员 毛惠娟代理审判员 陈建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斯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