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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占林与王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杨占林,男,回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忠林,男,回族,现年52岁,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林与被告王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占林以与被告王忠林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杨占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