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异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安徽慧艺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慧艺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异字第00011号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希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文婕,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昌琴,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安徽慧艺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新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义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慧艺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于2015年9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称:2015年9月18日,无为县人民法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1290000元,其中的329420.75元异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返还该款。本院查明:2015年9月18日,我院以(2015)无执字第00088-3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934007010000446768)存款129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对该被执行人公司的“回收款账户”为934006010004398891。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我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1290000元进行划拨,案外人并非是该存款的权利人,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文子英审 判 员 李 敏助理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