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1308号原告罗某。被告梁某。本院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祖环人民陪审员 王以强人民陪审员 黄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