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英诉被告大同市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英,张志强,大同市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76号原告杨丽英,女,汉族,大同市客运汽车出租公司退休职工,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张志强,男,汉族,大同铁路房建段退休工人,住大同市城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晋云,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站东大街西侧北辰西苑1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万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有忠,山西华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英诉被告大同市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杨丽英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319元,其余2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温 刚人民陪审员 常雪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孔祥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