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施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施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