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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0192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