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终字第7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顺昌县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1992年上半年,吴某与王某自由恋爱后便同居生活。1993年1月9日,双方生育女儿王馨婷(现就读大学四年级)。1995年6月1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5月16日,双方生育儿子王昌瑞(现就读顺昌县金桥中学高中二年级)。婚后,吴某、王某因家庭琐事有发生争吵。2007年8月,吴某外出打工至今。2014年3月21日,吴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依法驳回了吴某的离婚请求。2015年4月29日,吴某以自法院驳回其离婚诉求后,双方仍无法和好,分居生活至今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诉讼中,王某摔伤治疗;吴某、王某的儿子请求本案暂不判离,以利王某疗伤。原审判决认为,吴某、王某双方于1995年6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即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是需要双方经营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鉴于本案吴某、王某自由恋爱、同居生活、补办结婚登记并生育两个子女,表明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吴某外出打工,双方缺乏沟通,以致夫妻感情疏远,但吴某提供不出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吴某、王某双方为经营家庭和培养孩子,应进一步增进沟通,增加信任,履行家庭责任,这对夫妻关系的改善及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才是有益的。因此,吴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不和,完全是被上诉人的原因,上诉人外出靠打工谋生,分居生活期满二年有余,被上诉人在原审法庭调查时予以认可,且上诉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离婚请求,于2015年4月29日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又已期满一年,在此期间,与被上诉人无联系,也无任何往来,更无所谓“夫妻义务履行”之说。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吴某、王某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二个子女,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相对稳固的婚后感情,双方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教育孩子。吴某、王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及时沟通化解,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本院希望吴某慎重正视婚姻现实、家庭现实和社会现实,多一些理解和关爱,少一些抱怨和责怪,以爱己之心爱人,以责人之心责己,用欣赏的目光看待对方,以挑剔的态度对待自己,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多为对方考虑,夫妻还是能和好生活的。原审为保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理性的法律理念,在调解无效果后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试图调整救济吴某、王某的不良婚姻状态,对吴某再次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吴某上诉请求与王某离婚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天智审 判 员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素珍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