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罗志强与深圳立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80号原告罗志强。被告深圳立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仓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帆(兼)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