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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舟兵与董天贰、盐亭龙昌林产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舟兵,董天贰,盐亭龙昌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704号原告:吴舟兵。委托代理人:叶志英。被告:董天贰。被告:盐亭龙昌林产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天贰。原告吴舟兵与被告董天贰、盐亭龙昌林产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董天贰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28000元(按年利率18%从2009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龙昌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舟兵的委托代理人叶志英、被告董天贰暨被告龙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董天贰系朋友关系。2006年5月23日、6月21、9月21,2008年5月30日,被告董天贰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总计借款800000元。后双方经过结算,于2008年12月30日重新签订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728000元,借款利息按年息18%计算,按季支付,借款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1年8月10日,被告董天贰在借据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2014年7月17日,被告董天贰要求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1月29日,被告龙昌公司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嗣后,两被告并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涉诉。以上事实,有被告董天贰出具的借据、原告出具的取款凭证、存款凭证为据。另查明,被告董天贰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向原告吴舟兵所借800000元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0年8月15日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古刑初字第35号判决,明确原被告该800000元借款不属于非法集资。期间,原告吴舟兵于2011年1月20日从湖南公安机关领取款项457125元。本院认为:被告龙昌公司虽提出“本公司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担保期限为两年”字样系原告书写,其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但鉴于被告董天贰作为龙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应视为对该表述的确认,故对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董天贰虽对本案借据的真实性及该728000元款项交付提出抗辩,但鉴于原告举证证明的800000元,被告董天贰确认已收到,对汇款凭证均未提出异议,而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除本案借款外无其他借贷,且被告董天贰在借据上多次作出确认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对被告董天贰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主张本案借据实际签署时间为2011年8月10,从湖南公安机关领取的457125元已在借据签署时通过本息结算予以扣除方式从初始借款日计算至2008年12月30日,但鉴于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董天贰对此并不认可,故对原告的该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该款项应当首先归还自借款期2009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剩余部分抵扣借款本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董天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40235元(按年利率18%从2011年1月2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盐亭龙昌林产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董天贰、盐亭龙昌林产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附表一:利息计算表格计算公式:借款本金*年利率18%/360天*计息天数=本期利息还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归还本金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计息天数本期利息本期归还本金借款本金结余2009年1月1日728000元2011年1月20日457125元740天269360元187765元540235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