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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海格与被执行人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格,韩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格,女,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韩立军,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孙海格与被执行人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韩立军2015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55939元,逾期不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现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