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管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声波与朱宸慧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宸慧,周声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管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宸慧,又名李晓雯。委托代理人杨飞,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声波。委托代理人刘柏松,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宸慧因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管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周声波曾任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院长达9年,本案由该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宸慧的住所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虽有管辖权,但鉴于被上诉人周声波曾任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院长多年,为确保司法公正,本案由本院指定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管字第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定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刘 洪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沁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