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鲁廷武与王之国、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鲁廷武,农民。被告王之国,农民。被告马燕,农民。原告鲁廷武与被告王之国、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廷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之国、马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廷武诉称: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16日、2009年6月23日被告先后三次借原告现金100000元人民币用于家庭生活。现经催要,被告以暂时无款为由拒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王之国、马燕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鲁廷武在庭审中提交了1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鲁廷武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日期从2013年10月2日起。借款人:王之国。借款日期:2013.10.2。”原告鲁廷武在庭审中另提交了三份王之国《借条》复印件,旨在证实被告王之国于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16日、2009年6月23日分别向原告鲁廷武借款5万元、2万元、3万元,合计10万元。原告鲁廷武在庭审中称涉案2013年10月2日出具的《借条》款项就是上述三份《借条》复印件的款项重新写的借条。原告鲁廷武在庭审中提交了《结婚申请书》1份,旨在证实被告王之国与被告马燕系夫妻关系,但该结婚申请书中申请人为“马艳”,其为1968年7月2日出生;而原告鲁廷武诉状中被告为马燕,其为1969年7月10日出生。鲁廷武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被告马燕与结婚申请书中的“马艳”系同一人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鲁廷武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1份、《借条》复印件3份、王之国与马艳结婚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鲁廷武被告王之国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王之国应当承担向原告鲁廷武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涉案借款应视为无利息。本案被告马燕与原告鲁廷武提交的结婚申请书中的马艳,其姓名及出生日期均不一致,原告鲁廷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者系同一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据,因此对原告鲁廷武要求被告马燕承担偿还本案借款义务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之国、马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之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鲁廷武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果被告王之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鲁廷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