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萝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一夫与徐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夫,徐清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萝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夫,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清福,男,出生日期不详。申请执行人王一夫与被执行人徐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萝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清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夫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萝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