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兰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密启同、刘永锋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密启同,刘永锋,张继宗,密配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侯家明,行长。被执行人密启同。被执行人刘永锋。被执行人张继宗。被执行人密配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密启同、刘永锋、张继宗、密配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密启同位于河东区重沟镇密家村0077号1号楼、2号楼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96,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