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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修某甲、修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41号原告王某。被告修某甲。被告修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修某甲、修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怀臣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秀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