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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史春林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史春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火炬创业园*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邱俊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春林,男,原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建勇,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上诉人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春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