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董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420号原告:董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