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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董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420号原告:董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