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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庆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辉,南平市爱宝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南平市钇胜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杨庆辉,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南平市爱宝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廷森,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平市钇胜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廷森,执行董事。关于杨庆辉申请执行南平市爱宝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宝公司)、南平市钇胜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钇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爱宝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宝公司)、南平市钇胜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钇胜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