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守荣与宋燕肖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荣,宋燕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232号原告王守荣,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宋燕肖,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荣与被告宋燕肖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荣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守荣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