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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守荣与宋燕肖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荣,宋燕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232号原告王守荣,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宋燕肖,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荣与被告宋燕肖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荣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守荣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