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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德瑜与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瑜,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65号原告马德瑜,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正刚,四川和睿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文英街**号。法定代表人谢崇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生昭,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攻关,公司员工。被告任玉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智,绵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德瑜诉被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德瑜的委托代理人史正刚、被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任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德瑜诉称:被告任玉峰系被告华企公司德阳市第五中学高中部灾后重建项目施工一标段的执行项目经理。2011年7月15日,被告任玉峰以华企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款单。然而,借款后,被告华企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马德瑜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认为,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被告任玉峰出具的借款单所涉借款10万元可能与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正在侦查的任玉峰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有关联,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德瑜的起诉。本案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原告马德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筱莉审 判 员  邹恩昊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