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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大东与范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东,范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东,乾安县人。被执行人范丽艳,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大东与被执行人范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1)乾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被告范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大东本金人民币84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丽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赵德录名下位于乾安镇传声街4-24号房屋(房屋编号:04024075000001)拍卖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1)乾民初字第1019号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