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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临安市敏敏电子配件厂与临安市雷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敏敏电子配件厂,临安市雷龙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262号原告:临安市敏敏电子配件厂。经营者:滕小松。委托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被告:临安市雷龙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敏敏电子配件厂诉被告临安市雷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市敏敏电子配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临安市敏敏电子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