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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某某诉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汀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戴某某,又名代某某,女,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务工,住长汀县。被告兰某某,男,1959年1月17日生,汉族,务农,住长汀县。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长女兰某甲、次女兰某乙、儿子兰某丙,现均已成年。原告于1992年实施绝育手术,原告结扎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强令原告滚出去,并声称要与原告离婚。2003年原告不堪被告打骂凌辱,只得外出打工。原告回到娘家,被告还追至原告娘家用棍棒打原告,被告无故暴打原告不下二十次,2013年4月、2014年8月分别在城关丰桥头、三洲信用社遇见原告挥拳即打原告,原告两次均有报警,民警均对被告训诫教育并严厉警告。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起诉至长汀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判决生效至今半年多,原、被告互不理睬,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另外,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在长汀县某某镇某某村兰屋6号建有占地100平方的二层半砖混结构的楼房一栋,请求判决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于2014年8月5日殴打原告并将原告的金项链的金坠子(价值3,430元)撕扯遗失,请求判令被告予以赔偿。综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后所建房产共同共有,承包农田按份分割耕种;3、被告赔偿原告的金项链的金坠子3,43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兰某某未答辩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一子,长女兰某甲、次女兰某乙、儿子兰某丙,现均已成年。2014年8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汀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7月13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本院。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主张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2014)汀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夫妻关系的维系建立在双方的信任基础之上,且需双方共同努力。在本案中,原告两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说明被告对双方的婚姻不够重视,丧失信心,且经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分居已近满一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戴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自建房子一栋及责任田,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在本案中本院不予确认,可另行处理解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金项坠3,430元的主张,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视为被告自动放弃本案一审期间的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万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