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行非审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龚亚飞、李茹婷违法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行非审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龚亚飞被执行人:李茹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龚亚飞、李茹婷二人违法生育一案于2015年01月22日作出的邱征决(2015)12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向上列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6150元。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5)12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两被执行人于2013年07月18日生育二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数额准确。本院认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邱征决(2015)12001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5)12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章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