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杨XX,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XX社区*排*号。被执行人杨X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师范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陈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XX路X段XX号刘XX与杨XX、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的执行标为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750元、执行费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李民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