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刚与被执行人高国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万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国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万刚与被执行人高国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一、被告高国海于2015年4月15日给付原告万刚工程款192,938.00元。二、案件受理费7768.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国海所有的门市。现被执行人高国海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亮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