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俊,武汉市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章某,湖北高路公路监理咨询公司监理员。委托代理人:秦前坤,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