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与刘京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刘京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006-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嘉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国成,男,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京城,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京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294.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京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京城限期履行,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刘京城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