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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建远与沈国波、金秀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远,沈国波,金秀珠,沈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何建远。被执行人:沈国波。被执行人:金秀珠。被执行人:沈楠东。申请执行人何建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藤商初字第0043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国波、金秀珠、沈楠东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何建远,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前陈路2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710066512。被执行人:沈国波,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下巨村下巨路48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106126936。被执行人:金秀珠,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下巨村下巨路48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003196923。被执行人:沈楠东,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戍乡下巨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510296919。申请执行人何建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藤商初字第0043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国波、金秀珠、沈楠东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