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荣与被告胡雪磊、刘贵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0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丈夫。被告胡某某,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霍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